刊登日期: | 2020/5/29 |
發文日期: | 2020/5/15 |
發文文號: | 府文資字第1090006392B號 |
主旨: | 指定「苑裡圳舊水門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 |
發文機關: | 苗栗縣政府 |
依據: | 一、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、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 二、苗栗縣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9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。 |
公告事項: | 一、名稱:苑裡圳舊水門。 二、類別:堤閘。 三、位置及地址:苗栗縣苑裡鎮上館里一鄰上館3之1號旁(經緯度座標24.361143, 120.715075。) 四、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: (一)古蹟本體:本體水門面積為寬9.75x長19.75x高9.75公尺。(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主) (二)古蹟定著土地範圍與面積:苑裡鎮上館段744地號,總面積:3091.28平方公尺。 五、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: (一)指定基準: 1.具高度歷史、藝術或科學價值者。 2.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。 3.具稀少性,不易再現者。 (二)指定理由: 苑裡圳舊水門建於日治大正年間,與大安溪堤防共構,以石塊砌成,厚實堅固,造型優美,迄今依舊保存完整。見證苑裡地區水田文化發展以及保存日治時期水利工程工法,深具文化資產價值。 (三)指定法令依據: 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對本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對本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、14、56及58條規定,得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1式3份及本公告影本,於法定期間內向本府遞送,並將副本抄送文化部提起訴願(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)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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